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 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