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十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使用拟选址用地 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 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