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市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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