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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市,县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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