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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