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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 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二 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三 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四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五 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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