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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 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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