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四、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由财政拨付,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拒绝检查 不得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