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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赡养人对经济困难并与其分开生活的老年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 定位手环等防走失物品,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照料和护理费用,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 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购买、建造.改建、拆迁房屋时、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赡养人应当将其代老年人领取的各种补贴和物品。及时交给老年人。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 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其看望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前往看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看望 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第十六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 或者以威胁,恐吓,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第十七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 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索要财产.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和物质帮助 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 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 老年人有权拒绝,第十八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二十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 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和老年人组织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和扶养人迁徙 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 医疗保险结算,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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