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十条,集体协商双方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三,社会保险 补充保险 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四,劳动安全卫生,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文化生活 七 劳动合同管理。八.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九 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集体合同期限、十一,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四.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第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定额与工时工价标准。二,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办法。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加班 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五 工资调整办法 六。试用期。病假。事假、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八、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 劳动安全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六.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保障,七。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和待遇。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 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三.本区域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五,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五,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六,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七。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