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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气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六,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 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 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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