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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气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二、损坏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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