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湖北省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 DB42/294-2004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工业企业(试行) DB4212/T 14-2020
  • 十堰市猕猴桃建园技术规程 DB4203/T 189-2020
  •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8年
  • 湖北省消防条例 2011年
  • 湖北省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DB42/T 1614-2021
  • 湖北省蜂场建设技术规范 DB42/T 1576-2020
  • 襄阳市电子证照库技术规范 DB4206/T 3-2017
  •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22年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旅行者(试行) DB4212/T 27-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 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