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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储备.第二十七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投资融资、成本核算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来源包括。一,依法收回。收购 置换的土地,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四。其他依法应当储备的土地、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实需要延期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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