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保障、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公路建设任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县道、乡道,村道的冠名权 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 第五十四条,非经营性公路的养护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公路养护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经营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省另有规定外 由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公路养护计划 在银行开设专户预留、用于公路养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养护资金支出的监督.第五十五条。路产赔偿费。公路占用费应当用于公路路产的养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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