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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大风、雷电 冰雹、雾。霾.高温,干旱,沙尘,扬沙,浮尘。沙尘暴 寒潮、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 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 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 法规 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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