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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可以依法转让 出租,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依法登记备案、未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依法收回、自动放弃 无人继承和其他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应当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和管理,第八条、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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