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 污水,粪便 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 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 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三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 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第二十五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 栽培 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 不得乱堆乱放.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 鸭、鹅,兔.羊 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 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 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 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及时清除、疏通 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 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 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 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 运输和处置。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 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