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禁毒意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毒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指导基层组织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内容,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监测评价体系,普通中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每学年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时间不少于二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其他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第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居民,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或者建设固定的禁毒教育场馆,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或者建设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第十六条。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单位以及从事网络.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 播放禁毒广告和禁毒节目等。每年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不少于三次,第十七条,娱乐场所以及酒吧.网吧。旅馆.会所、俱乐部,洗浴店。按摩店,美容美发室等服务场所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公布举报电话,在大厅,包间、厢,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或者在显示屏播放禁毒宣传片,并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防止在本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第十八条,家庭应当重视毒品预防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