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 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牌照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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