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 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 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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