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三、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抢救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五 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的、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非法开采煤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活动查处失职、渎职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使用学校。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从事有毒。有害、易燃 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延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期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对其生产经营设施 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