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老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一条,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扶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文化、卫生计生 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主管部门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督促其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