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 执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向社会开放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 诊所等机构。第三条。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和药品经营单位设置坐堂行医的,应当比照相应类别的社会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 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依法承担社会义务。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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