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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九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医应立即向其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医疗事故隐瞒不报者、从严处理,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派人封存并妥善保管有关的医疗文件和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待结案一年后转病案室长期保管。因输液 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到现场将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十一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明确死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在病员死亡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医院填写.尸检协议书,并交患者家属签署意见,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 尸检由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有条件的医院的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司法部门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检的收费标准 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尸检费由当事的医疗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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