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十一条、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第十二条,城镇实行多种形式的单位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和包卫生秩序的制度。第十三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第十四条、城市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 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第十五条.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 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 卫生村活动.第十六条。城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 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第十七条 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 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 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九条.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按照规定应当经过检验和批准的 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生产,销售、第二十条 城市市区内限制养犬,养鸡,经批准饲养的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