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十一条,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 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第十二条.城镇实行多种形式的单位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和包卫生秩序的制度,第十三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四条.城市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按照有关标准 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第十五条.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第十六条 城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医院 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 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 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 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九条、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按照规定应当经过检验和批准的、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第二十条。城市市区内限制养犬,养鸡,经批准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