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 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 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 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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