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第四十八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建议,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第四十九条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第五十条,信访人要求答复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情况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议.意见、相关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第五十二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 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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