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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使用国家和省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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