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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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