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第二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 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 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