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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 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 宣传 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第四十二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 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第四十三条.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 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 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 卫生社区.村 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四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 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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