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请与审查.第十七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区级受理机关办理或者请求事项义务人是区级机关的、申请人应当向办理机关或者义务人所在地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市级受理机关办理或者请求事项义务人是市级机关的。申请人应当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裁定上诉的案件.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后,受援人要求继续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法律援助事项转请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一 因短时间内案件较多.区级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及时办理的 二.因案件情况疑难,复杂,区级法律援助机构难以独立完成的、当事人直接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予以受理,第十九条、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第二十一条、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如果经济困难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的同时、二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三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案件审查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四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前款规定的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告知的,有关机关应当制作笔录 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有关机关应当制作告知书 告知笔录和告知书应当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并归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自诉人所涉案件的案卷。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三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状况证明、三。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状况证明包括。一、民政部门制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三,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第二十五条、本市的社区工作站,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入要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没有设立社区工作站的.由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社区工作站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截止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申请人家庭人口 劳动能力,就业状况等详细情况,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不予援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应当在作出不予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函告移送机关、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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