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第五十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符合电梯增设条件的公共场所加装电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 采取部门联动.简化工作流程,加强全程监管、给予资金补贴等方式、推进符合增设条件的已建成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五十八条,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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