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第五十七条 新建 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符合电梯增设条件的公共场所加装电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采取部门联动 简化工作流程、加强全程监管.给予资金补贴等方式、推进符合增设条件的已建成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五十八条。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 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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