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的 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 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或不公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或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建议颁证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第二十五条、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非法干预价格鉴证,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 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价格鉴证人员,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