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失业保险费数额的 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单位没有全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或者拖延缴纳的 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上缴,逾期仍拒不上缴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单位和个人迁移、未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的.由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限期划转 逾期拒不划转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除追回挪用 侵占的失业保险基金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