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法律 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全省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全省对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有计划地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 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全省搭建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建立运转高效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