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 第五十六条,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人员。物资支援灭火,灭火总指挥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以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建设,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第五十七条。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负责火场外围警戒,维护火场秩序和通往火场的道路交通秩序,支援火灾扑救的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第五十八条。消防车 抢险救援车,保障车等消防特种车辆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训练往返收费路桥时免缴通行费、第五十九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费用,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 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补偿,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赔付费用中给付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补偿、三 保险赔付费给付不足或者受益单位无能力补偿的,受益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四.对跨地区调动执行灭火 应急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消耗。省,市、州。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六十条,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调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处置、第六十一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需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 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及其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