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处以交易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第 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