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六 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 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九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 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