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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察程序,第十六条。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五,调查取证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十八条,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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