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程序.第十六条、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五.调查取证,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 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十八条.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 有权要求其回避,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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