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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就本企业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减幅度的调整、三。工资支付办法,四,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六 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八 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八条.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一。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二,统计行政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四、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五,本地区同行业和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第十九条,本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加工资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条,企业方确因本企业利润降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方案.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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