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 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 烧地 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 吸烟 烧纸 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 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 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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