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 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 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 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