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 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 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 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 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 认建 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 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