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一,违反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刊登 播放虚假人才招聘信息 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扣押的证件,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可处违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 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