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表决与公布,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辞职、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二 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 刊登,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 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