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第五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