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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预告登记.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 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 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相应条件和期限的证明,第四十四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二。主债权合同。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二,主债权合同,三,房屋所有权证,四,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证明、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七条。经预告登记的房屋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因转让,抵押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房屋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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