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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法律援助机构,是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三,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者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专业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四,受援人、是指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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