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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扶手.座椅,公共厕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五十七条.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五十八条,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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