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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 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 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 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扶手.座椅,公共厕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五十七条。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五十八条、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五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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