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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 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六 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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