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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物业.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业主。指房地产权证载明或者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前期物业管理,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进行的物业管理.本条例使用的数字含本数、第八十五条、对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项目 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与维护的相关事项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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