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源头减排3.2、1 源头减排设施应包括渗透.调蓄。转输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当降雨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设计降雨量时、不应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3,2。2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建设前径流量和雨水利用量合理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3,2。3、城镇建设用地内平面和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要求,确保源头减排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3.2,4、城镇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口设置应在保证排水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径流和污染的削减功能,3,2,5,城镇源头减排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运行效果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3.2 6.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严禁设置源头减排设施.其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3 2 7、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并不应损害构.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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